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构建起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督促监护令制度,更是为督促监护人更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刚性保障和司法监督——
以“令”为炬实现家庭监护良性互动
2020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大多已经存在不良或违法行为,但并未得到家庭及时有效的监护干预。督促、教育、引导监护人担负起监护职责,对于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预防或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福州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属性,向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通过司法干预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的福州探索
截至目前,福州市检察机关已针对暴力、性侵等65起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各类督促监护令124份,并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机制。通过督促监护令的有效履行,实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观护帮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如下。
聚合力重规范,建立完整配套工作机制。2020年3月,福州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公安局、教育局相继制定《福州市检察院“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涵盖联席会议、宣告送达、三访工作、考察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的五项配套制度。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监护人纳入督促监护的范围。在适用督促监护令决定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父母监护不当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在督促监护令发出后,通过家庭探访、学校回访、社区走访,持续跟踪考察督促监护令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向其送达书面告诫书,告诫无效则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依法予以训诫或行政处罚。因监护人监护失职而导致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由检察院视情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达到法律规定情形的,书面建议监护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此确保督促监护令的有效落实。
求实效重刚性,构建便于操作督促体系。为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家庭监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福州市检察机关探索将督促监护令运用于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等其他需要督促监护的情形中。尤其是将督促监护令运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作为考察要件,通过增强督促监护令的刚性来督促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令所明确的监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涉案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
促创新重总结,积极探索有益经验做法。在探索实行督促监护令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工作举措。一是同步施教,多措并举。针对社会调查中发现的家庭管教问题,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采用共同观看警示教育片、心理辅导和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措施,增强亲子互动,增进家庭感情。二是多方参与,合力救助。发挥检察机关在临界预防工作中“发起者、协调者、督促者”的角色,加强与公安机关、教育局、学校、社区、社工的联系配合,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统一。三是分级干预,精准督促。通过开展社会调查,从家庭基本情况、父母教养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涉案未成年人所处家庭的环境等级及涉案人脱管的严重程度,区分监管强度,实现精准施教。四是长效跟踪,确保效果。建立“一人一档”,详细记录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及后续表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和帮扶方案,并联合社会资源开展跟踪工作,确保督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