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国家可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3)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中规定公检法等机构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但关键在于配套设施的落实,避免流于形式。”李梅建议,一是对家庭教育缺失已达到草案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仅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更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孩子进行矫正教育,因为家长可能难以改变,而孩子可塑性更强;二是建议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的,应一并予以矫治。 程方平认为,家庭教育立法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关键在于其中的内容能够落实,让老百姓感到这是义务教育法之后又一个事关教育、事关终身的重要的法。但不能只有教育部门努力——过去出台的很多法规都成了教育部门的法,希望此次能够通过细化和明确其他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让家庭教育法真正成为国家的法,切实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记者 王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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