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3)
犯罪嫌疑人王甲,男,56岁,企业经营者;犯罪嫌疑人王乙,男,42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地负责接种工作的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该医院接种,借机牟利。随后,王甲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对有需求者收取高额费用。针对付费人员,王甲通过控制的公司,伪造了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医院接种。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费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种,获利40余万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甲、王乙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2月6日将二人抓获。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甲、王乙通过伪造紧急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文件,倒卖接种服务,牟取暴利,扰乱防疫秩序,该行为与高价倒卖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在危害程度上还要更为严重,且二人系利用内部关系作案,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的行为牵涉多个环节,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准逮捕。(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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