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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打击财务造假 追究"关键少数"人责任成亮点(2)

2021-02-05 15:00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条款也多与此有关。
       据刘春彦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第二款,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都在规制范围内。
       值得说明的是,“关键少数”所指范围还是比较宽的,要将“关键少数”人中最关键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刘俊海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相比,后者是证券法、刑法规制的“首恶”。他们责任重,危害大。对于董监高这些“关键少数”,如果没有过错,可以免责。
       压实中介勤勉尽责之责
       在20起案件中,两起中介机构“看门人”失职案分别是: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证监会查明,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阮万锦说,新证券法规定实行注册制,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加严格。中介机构不仅有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券商、提供咨询报告、评估报告、法律责任等中介机构,他们都是资本市场“看门人”,他们提供的证明信息也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信息。他们的作用就是证明这些信息是否真实。
       因此,在证监会通报的案件中,往年它们排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案件之后,此次排到之前,足见其重要性。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对中介机构加重处罚的条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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