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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起诉自媒体引热议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2)

2021-02-04 14:37来源:中新网浏览:手机版

 

图片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使用明星肖像,怎么才算侵权? 
  康辉旅行社擅用葛优肖像被判赔4万元,广州一公司擅用吴亦凡肖像商业代言被判赔200万元,某医美平台更是被张雨绮、刘诗诗、赵丽颖、黄晓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明星肖像纠纷案频发,判决结果却不同。有网友发问,侵权的判定依据是什么?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否会有变化? 
  对此,中新网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徐律师表示,《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则》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很大不同的一点在于,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鞠婧祎肖像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中,被告方就曾辩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鞠婧祎的形象;其次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在徐律师看来,这是他们很幸运的一点,一审判决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而适用旧法,被告所主张的未营利就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该案件一审判决有着鲜明的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要一定程度地让渡相关权利,有一定的容忍界限,要考虑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利等因素。”徐律师认为。

鞠婧祎起诉自媒体引热议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芸汐传》海报

  “《民法典》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统一此类案件的判决尺度,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表述去掉了。”徐律师表示,本案二审法院会按照法律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维持一审判决,还是根据《民法典》改判,都将值得我们期待。如果以保护权利的这种角度来看,很可能会颠覆一审判决结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得到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徐律师认为,不管对于权利人或者是使用人来讲,这都是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判决,会涉及到将来明星们的肖像如何发布、如何使用等现实问题的法律评价,对于后续的一些案件也将有很大程度的借鉴意义。

鞠婧祎起诉自媒体引热议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如何才能避免侵犯肖像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的普及,人们的照片、视频等信息传播更加迅速,肖像权纠纷案件也急速攀升。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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