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是不是该改改了(2)
用人单位应善意行使管理权 在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邱婕看来,陆云生遵循了公司的请假制度,并且在得知未获批准后立即返回,由于中途得知父亲去世才又回家奔丧,这属于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旷工。 根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应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婚丧假,如果路途遥远可适当增加。同时,目前法律对事假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劳动者请事假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 另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邱婕认为,陆云生为父亲料理后事,是基本的伦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该公司将丧假严格限定为3天,未考虑路途遥远及员工操办丧事的现实需求,该规章制度不合理,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对此表示认同。“部分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认为法律规定丧假是1~3天,超出就算旷工,事假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上班就是旷工。但这种‘法一定不容情’的做法忽视了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也不符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善意行使管理权的合理期待。”洪桂彬说道。 “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陆云生一案的主审法官陈樱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说明国家及法律对人的自由、尊严、价值、荣誉等越来越重视和关注。邱婕表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应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而不是一些单位所表现的“目中无人”。 专家建议延长丧假 对现行丧假规定,有专家提出质疑,认为应该与时俱进,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洪桂彬认为,关于丧假的现行规定只有1~3天,但员工失去配偶、直系亲属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除料理丧事外尚需消解沉重的情愫,仓促上岗未必有助于劳动效率的维持,更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甚至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也未必有利。 从平衡利益角度,洪桂彬建议设置10天左右丧假,其中3天带薪,7天无薪,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另外,现行丧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和配偶,未包括岳父、岳母、公婆等关系密切的亲属。考虑到不少丧事由女婿、媳妇办理,将岳父母、公婆排除在法定丧假之外,洪桂彬认为不符合公序良俗,有违最新民法典倡导的基本原则,亟须改革。 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只有亲属死亡才能申请丧假,但员工更大的诉求是在亲属去世前见上最后一面,如提前申请丧假不符合常理,申请事假又需单位批准,遭遇困境。 洪桂彬表示,与其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完全善意地行使管理权,不如明确规定家庭出现类似情况的员工可申请无薪休假。(记者 朱欣)(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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