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公安 >

【案例评析】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依法处置私力救济行为(2)

2021-01-26 13:25来源:首都公安法制浏览:手机版

  二是朱某栓的行为是否应予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朱某泽搭建的杂物棚和砖墙属于违章建筑,且对朱某栓家的院墙安全造成危害,其侵犯朱某栓的合法权益在先,朱某栓的行为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综合案件起因、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公安机关不宜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以朱某栓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更为适宜。
  工作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置邻里纠纷引发的相关警情时,要准确把握私力救济的法律限度,准确区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私力救济和以私力救济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中,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公序良俗、保障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融情理于法理,依法妥善处理邻里矛盾,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对民事纠纷本身,公安机关不得非法插手干预,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要综合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依法妥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