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犯罪侵害风险日益加剧
目前网络诈骗手段有6大类300多种,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黑灰产业链拆分成若干的细分组件,犯罪分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组合,继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日益加剧……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副厅长刘太宗就社会关注的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近年来,网络犯罪链条化、产业化趋势明显,围绕网络犯罪的“黑灰产”链条越来越长、危害越来越大。请介绍下当前网络黑灰产的主要特征,检察机关将如何加强打击和治理? 郑新俭:当前,网络黑灰产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跨域化。一方面,上下游犯罪常常分处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犯罪分子相互不认识,仅仅通过网络联系和交易,增加了整体打击的难度。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的发展打通了电信、网络、支付结算、社交软件、网络硬件等不同业态之间的壁垒,犯罪的危害性和影响面更大。 组件化。黑灰产业链拆分成若干的细分组件,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所需要的组件进行组合,继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如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联系接码平台、打码平台、群聊群控软件、“猫池”、网络账号密码等提供者,更加隐蔽、便利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技术化。黑灰产从业人员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少数网络犯罪团伙自建团队开发软件外,更多的犯罪团伙通过技术外包形式购买技术服务。 总的看,网络黑产和灰产相互依附、交织,形成一条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的产业链条,多数网络犯罪“寄生”在这一链条上。为此,检察机关始终将打击和治理网络黑灰产作为治理网络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 突出惩治重点,斩断利益链条。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从严惩治职业化、团伙化买卖个人账号密码的行为,坚决治理“接码”“打码”平台和养号产业。依法严厉打击“跑分平台”等各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阻断犯罪资金流转渠道,有效防范支付结算“体外”循环。 加强财产刑适用,提高犯罪成本。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依法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积极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实现“打财断血”。 结合检察履职,推进综合治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涉黑灰产链条的网络行政监管和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运营商、网络平台履职尽责,持续推动对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遏制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复制蔓延。 记者: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持续多发。寒假将至,在有效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犯罪侵害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举措和建议? 刘太宗: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日益加剧,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如何有效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犯罪侵害,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努力。 作为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充分履职。一方面,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既要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比较突出的是利用网络实施的性侵、诈骗未成年人等犯罪;又要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涉网络未成年犯罪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积极建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禁止令、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支持和引导专业力量,为涉网络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网络安全教育、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培养良好心智,回归融入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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