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不正当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2)
二、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虽然有其各自的具体目标和作用特点,但两者都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两种重要方式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是有着各自的具体目标和作用特点的。除了产生的背景与法律渊源、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上。 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消除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的目的则是防止竞争不足。两者都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法律工具,在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上有着共同的取向和积极作用,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都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来说,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以竞争能够自由展开为条件,需要反垄断发挥其功能;反垄断维护自由竞争秩序更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反不正当竞争发挥功能。因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合并立法,并由同一的执法机构负责执行。 三、在新形势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包括“二选一”在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恶化了营商环境,最终会影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宗旨正在于禁止以违反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和完善,取得良好实施效果: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的前两年,全国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加大对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案件2.35万件,罚没款13.29亿元。特别是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显然,反不正当竞争对于营造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议和决定中多次强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且要求“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为此,需要结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较为原则和笼统,在不少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尚未完全跟上。为此,需要通过相关配套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在统一市场监管格局下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建设。在当前统一市场监管的格局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面临着不少困难,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建设,主要包括: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合理配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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