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会所组织卖淫两个多月获利四百万元 主犯被判刑十一年(2)
一审宣判后,姚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的辩护人则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介绍、容留卖淫罪,原判非法获利64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姚某伙同闵某开设会所,招募、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且招募多名人员为涉案会所招嫖、带客、望风;涉案会所对卖淫行为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发放给卖淫女。因此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状态,姚某作为管理控制者,其行为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非介绍、容留卖淫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判决中,合肥中院经审理对原判中认定姚某等人非法获利640万的涉案金额作出更改,认定为400万元,并据此改判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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