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一审获判无罪(2)
检方认为,在3651A合同中,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万余元,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万余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一审采纳检方指控,据此认定王润志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润志不服上诉,汕头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润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润志仍不服上诉,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二审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宣判无罪 2020年10月22日,潮南区法院对该起两度被上级法院发回的案件,第三次一审开庭。此次开庭,距离上一次发回重审已有两年三个月之久。 庭审中,王润志与合作伙伴当年的对账录音,被允许当庭播放。公安的鉴定结论显示,当年控告王润志“伪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两枚“同款”公章。随着证人出庭作证,该案的审理尽量接近事实真相。 第三次起诉,潮南区检察院并未更换此前的起诉状,仍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王润志。在长达18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面对庭审中辩方出示的大量无罪证据,审判长问公诉人有何答辩,公诉人答:“请合议庭结合今天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裁决。”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公诉人答:“没有”。与前两次不同,第三次一审开庭中,作为“受害人”的雅娜公司,没有再派律师出庭。 2021年1月11日,潮南区法院经重审后认为,王润志虽然有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将不属于雅娜公司的产品提供给家润多超市销售,并由雅娜公司向家润多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王润志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雅娜公司经济损失,其主观上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王润志虽然有让雅娜公司为非雅娜公司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如果雅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和申报的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数额的总和没有超过雅娜公司发货的总数额,仍然没有造成雅娜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本案证据无法排除雅娜公司事先明知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私自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的证据不足。 王润志从旧电脑储存文档里找到的多份对账视频,对证明其无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对账的画面中,王润志与雅娜公司负责人吕在坤及其财务等工作人员,就账目问题进行沟通。王润志表示,视频中的声音与此前向法庭提交过的录音经对照完全一致。汕头潮南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则证明,王润志提供的声像资料,共15段视频、28段音频,均未发现剪辑、拼接、合成痕迹。 潮南法院此次认为,王润志提交的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和对账证人的证言反映在2014年2月6天的对账过程中,双方对家润多的货款并无争议,只是对条码的费用存在异议,且多次提及家润多3651A合同、商品条码的事实;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反映雅娜公司的广州销售公司财务经理郑某事先明知雅娜公司跟家润多超市有2个合同,家润多超市每月的汇款与开票她也是知道的,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反映在王润志多次提及3651A合同时,吕在坤没有表示反对,这与吕在坤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矛盾。 综上,潮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润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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