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暴力,自诉很无力,公诉有威力(2)
专家认为,诽谤、污蔑、诋毁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在互联网场域,其影响可能被放大,导致很多网络暴力行为,比现实生活中的语言攻击产生更大伤害。 网络诽谤对象转向普通人 2012年,电影《搜索》上映,讲述了都市白领因为公车不让座的小事,引发蝴蝶效应般的网络暴力,以致被逼到生活死角的故事。虽然难有全面的数据统计,但随着互联网普及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暴力这一顽疾,困扰着参与其中的很多人。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柳思思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目前网络暴力呈现三大趋势,包括袭击对象平民化、人肉搜索推广化、网络语言谩骂泛滥化。 从死角寻找出口,谷女士选择拿起法律武器。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 12月事件又有了新进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显示,通过发放检察建议的方式,属地公安机关已对造谣当事人郎某、何某两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对此,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迅解释,诽谤罪确属自诉案件,但有例外,即官方发布里所述之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当诽谤行为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官方发布里也证实了这一原因:“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王四新说,这一个案从自诉转公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不多见的,同时受害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是不多见的。 实际上,不多见背后是维权难的现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分析,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固定、赔偿难以获得支持等,都是民事诉讼维权道路上的拦路虎。 “例如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有时难以明确侵害人,需要平台协助;又如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可能会被删除等等。”薛军说。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认为,就算本案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实际上面临很大的举证难度。“受害人作为刑事自诉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受害人自行收集罪证较为困难,受害人一旦举证不能,就面临被说服撤诉或被裁定驳回的尴尬。因此本案通过公诉程序处理,客观上对惩处网络暴力、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 公权力之剑的意义 有网友称,“天下苦网络暴力久矣”,这句话恰恰折射出公权力介入此案的意义。 王四新说,从自诉转为公诉才更能彰显个案背后的警示作用,让那些不太尊重别人,并且习惯性对他人通过网络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有一颗敬畏之心。 实际上,从技术手段上看,网络暴力大有改头换面的趋势。例如通过AI换脸等技术运用,可能让谣言、诽谤更加“逼真”,对受害者而言,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加无可挽回,维权也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 孟迅说,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这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民法典》实施后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不仅是针对个案,而是对未来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事件都具无形的约束。” 同时,他建议要转变单一事后救济方式,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平台事先审查,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侵权信息,可在受害人通知后,由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同时合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让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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