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民法典第一案的积极信号
不久前,69岁的庾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经查,矿泉水瓶是一名“熊孩子”扔的。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孩子家长被当场判赔9万多元。法院认为,高空抛物和原告受惊致残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的第一案,这起案件引发了普遍关注。司法部门旗帜鲜明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释放了严惩不贷的积极信号。 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18楼高甩下来可砸破行人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如何治理“城市上空之痛”,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在这起案件中,能明显看到这种思路。案件中,被告认为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关系。但法院不仅确认了侵权事实,还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其力度之大、态度之鲜明,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们,无疑是一记警钟。 仍要注意,这起案件责任划分比较清晰,但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之所以屡屡引起争议,是因为它较为模糊、隐蔽,凶手难以锁定,存在整栋楼为一个住户过错买单的情况。针对类似现象,《民法典》也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如通过规定物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等,强化了物业和公安的职责,对解决现实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可以对其他住户“背锅”起到兜底作用。 高空不是法外之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2021年民法典第一案,进一步重申了这个常识。也期待在更多案件中,司法部门能用好《民法典》,进一步推动法治化精细化治理高空抛物乱象。(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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