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2)
宋老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8000余元。 而被告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宋老先生已经七十多岁,当天受伤前,宋老先生已经连续打球50分钟,参加了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周先生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宋老先生从事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其全部诉求。 此案是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案。 以案说法 从事羽毛球运动认定为“自甘冒险”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广东 小孩高空抛物致行人惊吓摔倒 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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