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
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张天培)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办督查室督查专员范必、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张耀明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发挥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范必详细说明了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督查机构所在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范必表示,督查的启动要履行正当程序,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查泛化等问题,范必说,条例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在实施督查的时候,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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