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住房公积金不能取消 应扩大覆盖面并维护制度公平
一家之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解决“有和无”的问题,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到这种制度红利。另一个是“高和低”的问题,要秉承“提低、限高”的基本原则,维护制度的公平。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废问题,一直广受争议。近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在《人民日报》上发文公开回应称:要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优化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很明显,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和缴存规模迅速扩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已经达到了23709.67亿元,年末缴存余额65372.43亿元,结余资金9461.52亿元。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22.40万个,实缴职工14881.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57%和3.08%。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从而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公平性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比如有的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从新加坡引进的,现在我们的房地产早已市场化,商业银行已成为提供房贷的主体,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将之取消可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还有的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由于覆盖面不够大,只有部分人获益,并成为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根源之一。 显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漏洞,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据此就推论出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一方面,作为一项具有很强互助性的住房保障措施,是被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保障性政策。住房是民众的基本民生,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民生需求,是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2019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提取人数5648.56万人;支持1013.82万人住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937.83亿元,支持人数比上年大幅增长了32.28%。很显然,住房公积金在帮助民众圆“住房梦”方面,扮演着非常积极的角色。不仅如此,按照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出资、但缴存资金归个人账户所有,这就相当于单位给个人一比一的补偿福利。 当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其中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和无”的问题,这就是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到这种制度红利。特别是非公经济,虽然其总量占全国企业的95%以上,但在全部缴纳公积金的企业中,仅占一半左右。另一个是“高和低”的问题,要秉承“提低、限高”的基本原则,维护制度的公平。努力创造企业提高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坚决遏制部分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超标准缴纳的行为。只有如此,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其存废之争也就自然偃旗息鼓。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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