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立养老驿站管理负面清单(2)
1.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2.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3.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4.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5.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6.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7.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8.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9.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10.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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