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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网络诽谤 强化对公民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2)

2020-12-28 14:2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是、本案适用公诉程序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固定难度较大,对公民个人而言难度更甚。本案中,如果由被害人收集、提供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转发次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处罚等前科情况,以证明“情节严重”,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实现,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是难上加难。有数据显示,自诉的网络诽谤案件因为证据原因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的所占比例不小。有鉴于此,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增设规定,犯罪嫌疑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说明理由,还需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最终还需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可见,对此种网络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查清事实,依法惩处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运用标志性案件实现良法善治。本案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警醒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再次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的主动作为和担当。诽谤罪自诉转公诉,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遭人诟病的往往是有关公权力机关和人员滥用此条款来追诉一些批评和监督公权力机关和人员的行为,但本案中我们看到,启动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私权以及由此关涉到的公共利益。尽管最后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需要人民法院来依法裁判,但针对网络时代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新的失范现象,公安司法机关发挥应有的能动作用,也符合中央对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
  最后,就本案的处理及后续问题提几点建议:首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重在对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发出警示,从行为性质上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但毕竟要考虑到即使是公安司法机关,也存在一个不断提高认识、统一认识的过程,因此应用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在法定范围内尽量作出从宽处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审前取保候审,这也符合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总体改革方向。其次,以本案为契机,积极探索行刑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引导机制。本案如果最后法院要定罪处罚,建议将之前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与此同时,今后遇到此类容易引发舆情的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及时沟通,加强研判,防止案件持续发酵。再次,深入研究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关系、自诉与公诉的互动关系,抓紧出台指导性案例,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使办案机关、特定行为人和社会公众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有更清晰、更准确的判断,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良法善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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