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坚决斩断性侵害儿童罪恶之手
史洪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12月27日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了两个“从严控制”——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一个“坚决判处”——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上述表态处处透着一个“严”字,带着一股威慑之气,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上述表态反映了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一段时期以来,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这让很多家有儿童的父母无不担惊受怕,因而,从立法层面密织法网,从司法实践层面强化打击力度,有效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是抚慰人心,提升社会安全感的有益举措。 儿童既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也是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希望和寄托。然而,由于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导致一些儿童在诱惑、胁迫下遭遇性侵害,或者在遭遇侵害之后不敢告诉家人,不敢报警求助。儿童遭遇性侵害之后,其身体伤害和心灵冲击终身难以抚平,相当于“毁了一辈子”。 这一系列因素决定了必须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依法严惩,方可形成强大震慑,以有效斩断伸向儿童的罪恶之手。对此,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做了相应完善和补充,如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惩戒性侵儿童的修正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和时代特征,是对一段时期以来发生的性侵儿童事件的回应和关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性侵儿童行为的高压态势,与司法机关对性侵行为的强力惩戒,毫不放纵,将对罪恶之行形成有效围剿。时机成熟时,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此类罪犯刑满释放后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相关信息,实行禁业限制,向其经常活动区域发出警示等,以进一步密织网络,坚决斩断性侵害儿童的罪恶之手。(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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