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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去世 “准女婿”获赔31万元(2)

2020-12-28 14:13来源:成都商报浏览:手机版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为此,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
  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后于2019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杜玉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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