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碳中和,要谨防“灰犀牛”“黑天鹅”(3)
与此同时,发展中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大规模出现,有些还在爆发的前夜,有些埋藏了隐患。 如新能源发展中的补贴拖欠问题,煤电灵活改造的投资回收机制问题,储能价值的体现问题,机组安全备用的政策落实问题,能源转型成本的分摊机制等。这些都是能源转型中遇到的新情况,产生的新问题,也是“学费”的一部分。 面对“30-60目标”,如何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守住能源电力安全的底线,政策的作用不可替代。总体来看,我们还处在能源电力转型的初期,政策设计要针对这时期的特点,政策的根子上要正,导向要明,具有一定灵活性,好钢要使在刀刃上。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市场主体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中的责任。责任是政策的“靶心”,只有责任明确才能精准施策。 对于保障能源电力安全、防范大灾大难这样的世纪性任务,政府责任无可替代。 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安全风险防范战略、规划的制定,并将其体现在能源电力发展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分解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在安全中的责任;领导、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各方面预防风险。 其次是完善以能源商品属性为导向的电价政策。“30-60目标”实现过程,必然也是以电价为引导能源电力转型过程。 历史表明,中国电力改革史就是一部电价改革史,电价顺则电力发展顺利,反之亦然。如中国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水平和过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速度等与电价政策导向是完全一致的。 能源电力转型中的各种风险控制成本就是能源转型的成本,且最终必然要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上。对于与电网相连接的电源来讲,只计算发电端的电量成本并以此衡量是否“平价”,对估计电力转型成本的大小和艰难程度是不正确的,对防范电力转型中的风险防范是不利的。 没有将电能全成本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利于用户认识低碳发展的艰巨性,不利于强化节能意识,也会间接影响到碳价格,进而影响到碳市场的正常运行。 电价政策改革要以电能商品属性为依据逐步完善,并完善交叉补贴,政府高度重视系统支撑和风险防范的成本传导。 再次,要深入研究在能源电力转型和风险防范中电网的作用,出台相关政策。“30-60目标”对于电网的作用应当重新评估,电网格局应当重新布局。 当前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框架设计,主要是把电网看成电力系统的“中间”环节,看成只是一个输电的通道。这种认识在能源电力转型中需要进行大的调整。 可再生能源的大比重接入、各种储能大规模应用、分布式微网与电网相接、巨量电动汽车充电、区域间基于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及风险防范的电力资源配置等,都使得电网的功能和作用发生重大变化。与此相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应当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电网在能源电力转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关于“十四五”规划中的政策定位。传统的五年计划与今日的五年规划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 在市场机制下,有什么样的政策导向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十三五”规划有的很快就完成了(如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有的规划却相差很远(如煤电机组的灵活性改造完成不到三分之一)。 “十四五”规划的重点应当是提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相一致的指标体系、划定关键要素的底线和边界(如风险防范)、在边界内给出规划指标的预期性数量范围、明确国家(政府)支持的重大科技迎新项目和示范项目、提出政策框架甚至具体政策。 在能源电力转型初期,新能源发展、储能技术和低碳发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虽然日新月异,但与传统的能源电力的竞争还存在较大差距,政策体系也很不完备。在“十四五”期间,政府应当继续在规划、政策、标准方面,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有针对性改革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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