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上诉 个人信息保护诸多难题待解
“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相关面部信息,并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11月20日,随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郭兵的朋友们发来“祝贺胜诉”的短信,但他却对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对人脸识别滥用的警示作用不明显,现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依旧强制消费者‘刷脸’入园。”12月16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杭州中院已受理其上诉,二审将于12月29日开庭。 人脸信息较于其他个人信息有何特别之处?为何企业争相落地人脸识别应用?使用人脸识别这种个人生物信息的边界在哪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建文对记者表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意义可能仅仅止步于个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诸多难题、困境依然待解。 逛动物园强制“刷脸”有必要吗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给他的“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升级为人脸识别”的短信。有着法学专业背景的他,对人脸等生物敏感信息尤其关注。此前,他就对酒店“刷脸”入住以及人脸信息安全保障存疑:“如果已经核实了身份证信息,基本就可以判定为本人,‘刷脸’并不是完全有必要的。” 10月26日,郭兵来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是否为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人脸识别设备由哪一家公司提供?”在和工作人员交涉时,他发现门检员正用手机为游客“刷脸”,而非专业人脸识别设备。 “智慧景区都这样做。”“今天游客多,手机‘刷’快一些。你放心好了,信息很安全的。”工作人员的回答让郭兵对园方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产生不安的感觉:“万一因员工安全意识不高或有不法想法,致使我的人脸信息泄漏怎么办?”最终,在协商退卡无果后,他选择了诉讼的方式。 一审中,郭兵提出的要求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4项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这成为了他上诉的最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甄别用户身份、提高用户入园效率为目的使用指纹识别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这一要约,未对郭兵发生法律效力。 “照此推定,人脸识别格式条款无疑也是合法有效的,相当于默认了野生动物世界‘刷脸’要求的合法性。这不是‘架空’了相关立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义吗?”郭兵认为,法院未解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消费者使用单一方式入园的“霸王条款”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如果依据手机号和姓名完全可以认定入园者的身份,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就不具备必要性。” 对此,张建文也指出,一审法院并未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界限、面部特征信息的处理规范等核心问题进行讨论,这与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殊性、面部特征信息的高敏感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立法走向并不符合。 人脸信息收集缺乏有效规制 你的“面子”可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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