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评|拯救困境女婴,需司法与社会拧成合力
11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一小区内一名不满4个月大的女婴从5楼坠落。后女婴被诊断为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顶骨骨折,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然而女婴父亲却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书》,称“回家养养就好了”。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女婴的居住环境脏乱不堪,女婴没有上户口也没有打过疫苗。而其母亲魏某更有精神疾病,曾多次“抛孩”,且一子曾被其淹死。其父亲郑某没有收入来源,更公开表示“重男轻女”(据12月11日新京报)。 事件曝光后立刻引发舆论热议,曝光的细节信息更令人毛骨悚然,这是否涉嫌虐待?对于这样的父母我们真的束手无策吗?如何拯救困境女婴?这些疑问叩问着每一个人的心灵,让我们不得不对当前的儿童保护工作进行更多的反思。 目前就调查事实而言,虽然不能断定是父母故意虐待,但是女婴单薄的衣物,恶劣的生存环境,以及被不止一次“扔下”和“放弃治疗”的事实,已经对女婴的生命和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及时的救助刻不容缓。 当自主意识欠缺的婴童,身患重症,甚至面临严重的生命威胁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真的有权放弃救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不能主观决定其生死,家庭也不是法外之地,父母应该也必须积极履行救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如果监护人在有条件救治的前提下主动放弃救治,根据相关法律会被认定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甚至被认定为遗弃罪。如果坠楼女婴因为父亲的“放弃”而导致重伤或死亡,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坠楼女婴,还是此前报道的“被母亲和男友虐待的抚顺女童”“被生父虐待面临截肢的广东男童”,一个个令人揪心的事实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合格的,家这个温暖的港湾也有可能成为儿童受伤害之地。 对于这类“不合格”父母的处罚或监管问题,早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当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有“撤销监护权人资格”的概念,但是规定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直到2015年,一江苏徐州女童因被父亲性侵多年,根据相关配套意见,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个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判例,“撤销监护权”这一沉睡的条款才真正被唤醒。当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规定,当父母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都有权利启动撤销不称职父母监护权的司法程序。 然而,撤销监护权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于家庭关系的损害,以及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由谁来兜底保障的问题都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难题,及时、持续的社会救助不可或缺。 一方面当“虐童”行为出现时,当地社区街道办、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都必须尽到报告义务,对虐童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另一方面当儿童受到严重的人身威胁时,公安机关应该协助民政部门为受害儿童提供救助和安置,并持续性地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支持。当然还需要充分利用家庭援助帮助受害儿童进行精神和心理修复,尽可能地寻找其可靠的亲属给予支持和帮助。 再回到这起事件,无论是婴儿高坠,还是严重不负责任的照顾抚养,都已经涉及刑事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彻底查清案情,不要像文中提到的其他案例那样,等到悲剧已经无可挽回再去追究法律责任,这已经来不及了。 每一个孩子都是充满希望的朝阳,是闪闪发光的星星。孩子的出生,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和祝福,小生命的诞生,除了给家庭带来欢乐,还需要呵护成长。作为监护人,必须负起养育生命的责任和担当,做一名适格的父母亲。面对深陷困境的婴童,我们不仅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司法保障的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施虐者的问责力度,更要凝聚全社会的合力,深化儿童虐待的强制举报制度,加强教育、妇联、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动。只有形成保护合力,才能向未成年人侵害行为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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