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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利用职权纵容胞弟疯狂敛财 妄图“借弟脱罪”(3)

2020-12-16 13:2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3.陈英主观上不知陈祺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何认定其受贿数额? 
  胡家杨:共同受贿人主观认知的因素与程度是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定罪与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至于各受贿人收受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一般来讲,只需要对数额有概括性的认识,即自己与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而不要求确知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陈英与陈祺共同受贿,在事前,两人多次共谋,由陈英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为李某谋取利益,由陈祺代为收受财物;在事中,陈英让陈祺代为收受贿赂;在事后,对陈祺所收受的贿赂款予以认可,由陈祺自行处理。主观上,陈英明知陈祺收受了工程老板的财物,其虽不知道具体数额,但概括知情且认可陈祺收受他人财物。此外,案件的事实还表明,陈英虽不明确知道陈祺实际收受了多少好处费,但是,陈祺曾对她说,他和李某约定以送领导“好处费”的名义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8%收取李某好处费,工程项目决算后所得利润再与李某对半分成,一审法院查实认定的数额也没有超出其认识范畴。因此,我们认为,陈英是否知道陈祺收受钱款的具体时间、次数及数额,并不影响对陈英主观故意的认定,对于其基于概括性故意实施的共同受贿依法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 
  4.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陈英犯罪行为涉及民生、教育领域腐败,应依法从严惩处。这对其量刑具体有何影响?对陈英、陈祺量刑时还考虑了哪些因素? 
  农伟:本案经一审、二审认定,陈英伙同陈祺利用陈英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谋取利益,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所谓的代理费等共计1203万余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本案发生在教育领域,涉及相关教育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等,且多系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事关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陈英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导致多个教育工程项目延期交付,诸多教育活动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全县、甚至全市的教育事业发展,对于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建设成果的青少年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从这方面看,陈英的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应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陈英和陈祺共同受贿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的4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陈英、陈祺相互分工,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祺的受贿行为依附于陈英身份和职权,其罪责相对陈英较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案发后,陈英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11万元,陈祺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0.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二人的犯罪行为系发生在民生、教育领域,且拒不认罪、悔罪,没有退出绝大部分赃款,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严予以惩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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