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不可抗力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遮羞布
因疫情突发,不可抗力这一免责条款在2020年真正“火”了一把。《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本应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帮助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共渡难关的不可抗力,却成了一些企业恶意钻法律空子、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甩锅”的法宝。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扰乱民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时,也让不少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而在应对生存挑战中,少数有歪念的企业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出牌,反而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以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为由肆意减薪裁员。如此不但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也让疫情期间“稳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地,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必须坚决遏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鉴于不可抗力可能会对正常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少法治国家都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避免合同的履行不能而免除自身部分或全部责任,是于法有据的,并无不妥。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虽然法律设置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行使不可抗力条款赋予的免责权利。尤其是在事关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因企业员工与企业是从属关系,相互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不可抗力条款按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其用意正在于此。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随意对员工减薪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于法无据,是对员工劳动权益的粗暴侵犯。 即便企业面对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为求生存而不得不对员工减薪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本着共渡难关的理性,与员工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今年3月份,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遮羞布,任性侵犯员工的劳动权益。 一些企业动辄以不可抗力为幌子侵犯员工劳动权益,尽管直接缘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在深层次上,还与法律不完善相关。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虽然没有引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但也没有明确企业不得行使免责权利的具体情形。如此不仅让一些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侵犯员工劳动权益有机可乘,也让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中有时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加之部分员工依法维权意识薄弱,更是助长了企业利用不可抗力来念歪经的任性行为,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不可抗力不是企业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遮羞布,绝不能任由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对此,相关部门要通过修法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等形式,明确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禁止适用的范围、种类、标准和形式,切实解决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者维权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从而全方位地为不法企业套牢法律辔头,倒逼其在严密的法网和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面前,主动打消歪念。 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企业为渡过难关而自救,既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又映照出企业的法治底色。企业如果把不可抗力当作遮羞布而肆意侵犯员工劳动权益,既违法又害人,最终必将作茧自缚。(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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