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式量刑”开辟刑罚适用第三道路(2)
沟通式量刑理论认为,正当量刑程序应当尊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声音,并试图通过这一参与过程,来说服犯罪人进行悔改、改造,并达成与被害人的和解,从而实现“恢复性”或“修复性”正义。应当说,这种高度强调对人真切关怀的人文精神,是与我国当下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谋而合的。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上的关联性,当前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均能依据沟通性量刑理论得以解决,如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优惠或量刑减让带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责难问题,依据沟通式刑罚理论中的消极罪刑相适应原则便可迎刃而解。 需要指出的是,沟通性理论也绝非完美无缺的刑罚理论。达夫教授也坦言,沟通性刑罚理论并非是普适性的。虽然,该理论对于解决当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问题有所裨益,但沟通式刑罚理论如何在不同的刑事司法语境下具体展开,仍然需要对刑罚实践、理论建构等方面进行持续性思考。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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