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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36人被判刑

2020-12-10 13:22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海口12月9日电(记者刘邓)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郑佳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另一主犯麦发成无期徒刑。其余34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郑佳敬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海口市龙华区帝王歌舞厅公然实施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案发后,郑佳敬潜逃数年未被抓获,在当地恶名初显。郑佳敬随后以亲朋、同村关系为纽带,陆续笼络、吸收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层级分明、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在海口市美兰区流水坡村四队南渡江边非法占用农用地开挖鱼塘,养殖鱼虾,安排成员在鱼塘做工,非法敛财120余万元。在流水坡拆迁过程中,郑佳敬指使组织成员采取阻拦施工、蓄意滋事等方式敲诈勒索土方工程项目承包方,非法获利21万元。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该组织还长期在流水坡一带开设赌场,通过非法放高利贷敛财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势力范围由流水坡村逐步扩大至美兰区渡头村等地一带。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十多年来,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流水坡村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被害人不敢报案、控告,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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