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人为善不如导人向善
近日,湖南长沙高铁保洁员甘女士在打扫车厢时,捡到了一枚价值万元的一克拉钻戒,上交之后却被保洁公司罚款500元,理由是:交晚了(12月8日澎湃新闻)。 拾得他人遗失物该怎么办?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该说,甘女士的做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为什么被罚了款? 原来,甘女士就职的保洁公司还有自己的规定:所有员工在作业期间,捡到任何物品要第一时间交给车长,不允许带出车厢,违规就要受罚。甘女士是工作完之后上了一个厕所,捡到钻戒到上交中间也仅仅过了16分钟,但还是被认定没在第一时间上交。公司领导表示,“罚500元已经是从轻处理了,要是平时会罚款 1000元。” 这边是甘女士的“不服”和网上的普遍同情,那边却是公司的“宽大为怀”。制造出这么大的“情感错位”,这家公司的规定的确值得反思。“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在我国也是法律责任。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有效倡导道德行为,实现二者相互促进,实践中考验着规则制定者的智慧。 制定规则应该以谁为基准?这是问题的要害所在。不可否认,任何社会里都有品质超卓者,也有素质较低的,但占多数的还是如你如我的普通人。对于普通人来说,现实生活中既有为善的良好初心,也有私欲的时时干扰。提升广大普通民众的道德素养,引导普遍的道德行为,应是规则的主要着力方向。因此,制定规则应以普通人的觉悟为基准,积极提倡好人好事,也要给人们留下必要的“择善”空间。就以甘女士为例,她在接到组长电话询问后很快就上交了钻戒,即使这十几分钟里真有思想斗争,公司究竟应该鼓励其诚实善良的最终选择,还是必须“狠斗私心一闪念”? 换个角度,即使从实用主义角度来看,这家公司的规定也不利于拾金不昧风气的培养。很显然,捡到东西上交慢了一点就要罚款,再有类似短暂犹豫的情况,其他员工将会倾向于作何选择呢?严格的规定本来是要责人为善,但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古人的智慧值得借鉴。再者,从效力上来说,如此严格的规则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违劳动法“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恐怕也不无疑义。据报道,目前甘女士和单位正在进一步商讨之中,希望这件事能得到圆满解决。 同时还想指出,法律既为人们设定了权利义务的框架,又给人们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在法律框架之内,无论是执法还是制定具体细则的时候,如果能少一点责人为善的急迫,多几分导人向善的温情,致力于将外在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的自觉,在这条路上久久为功,我们的法律才会更有生命力,生活也将变得更加美好。(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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