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欺诈退市第一案的台前幕后(2)
欺诈上市 案情逐渐明了 2016年12月31日,正在休年假的检察官付浩和爱人回到鞍山老家,探望许久未见的父母。刚进家门,他就接到了丹东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办案组领导苏凤琴的电话:“院领导研究决定将你纳入欣某公司欺诈上市案办案组。” “得知轰动全国的创业板欺诈退市第一案由我办理后,我非常兴奋,第二天早早就回到单位。”付浩回忆道,“计提应收账款”“IPO”“ 招股说明书”“坏账准备”……初看案卷材料他就懵了,这是他第一次遇到看不懂起诉意见书的情况。 不是这位27岁的检察官业务素养不合格,而是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大量审计数字和会计术语,专业性太强。 为了准确理解案情,付浩列了一个专业术语清单,逐项查询相关概念,还专门自学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由于这类案件在辽宁省内没有先例,付浩检索到其他省份仅有的两份公开判决,并将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装订成册以备参考。 除了涉及专业领域外,该案的证据碎片化也很严重。前期公安机关的侦查重点是核实欣某公司在上市之前具体的财务造假细节,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前后各自制作了十几份笔录,涉案证人50余人,很难全面了解案情。此外,配合造假的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囿于侦查力量有限,相关证据在侦查终结前尚未补充到位。案件初期,办案组就遇到了巨大困难。 “我们重新梳理了办案思路和审查方向,专注于两条主线:一条主线聚焦在财务造假的手段上;另一条主线聚焦在公司财务造假的人员分工上。此外,办案组还在逐份审核案件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体内容后,认真制作了具体的退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42项,先后3次与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案件细节和侦查重点,积极引导案件侦查。”苏凤琴回忆说。 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欣某公司欺诈上市案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浮出了水面:在第一次申请上市被证监会否定后,2011年公司决定再次申请上市。但前几年公司迫于经营压力,放宽了对客户把关,很多卖出去的产品收不回货款,现金流一度成为负数,达不到申请上市条件。为了粉饰资金状况达到上市标准,温某和刘某合谋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来虚减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的数额。 “初期,该公司通过向其他单位借款或开汇票的方式自掏腰包,帮助客户还款,完成走账。待到报告期过后,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给之前借款的第三方公司。由此,资金实现了原路转回。后期,因为借款需要支付不菲的利息,为降低造假成本,该公司干脆直接伪造记账凭证进行财务造假。就这样,从2011年到2014年,6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最终骗取了证监会的上市核准,成功登陆创业板。”苏凤琴介绍道。 引导侦查 成功追诉漏罪 整个案件案情基本明了,但有个疑问一直萦绕在付浩心头:鉴定意见显示欣某公司对6期财务报告进行了财务造假,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欺诈发行股票罪仅涉及到前3期财务报告的数据,这其中会不会存在漏罪需要追诉? 原来,该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温某、刘某及其律师反复强调,从2011年底至2014年底,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才持续进行财务造假,手段和目的都是一致的,不应该对同一种行为适用两个罪名。但是,我们在详细审查案卷和比对有关法律法规后,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刑法规定,公司在上市之前的申请文书和招股说明书中虚构财务数据的属于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获准发行股票之后,上市公司在对社会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中继续造假的,则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付浩向记者介绍了办案组发现追诉漏罪的经过。本案中,欣某公司是在两个时间段实施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第一个阶段是2011年底至2013年6月,为了上市做准备而进行财务造假,骗取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进而公开发行股票。第二个阶段是成为上市公司之后,继续进行财务造假,并将虚假财务信息编入公司年报、半年报对外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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