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加快补短板
各地立法解决法律效力较低,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地方金融监管加快补短板 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台,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将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正在加快。 近期,北京、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等地陆续披露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最新进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11月25日提请审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近期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份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在专家看来,相关地方性法规不断出台,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真空” 近年来,业界对加强地方金融立法的呼声一直较高。 2016年3月份,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为标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启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伴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各地陆续加快了地方金融立法进程。 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今年4月份通过审议,7月1日施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5月份通过,8月1日施行。近期,更有多个地方性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也有部分相关草案已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由于以前金融监管职权无法下放,导致基层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也可以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地方金融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责任,构建了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的体制安排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被视为中央事权,近年来大量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需地方承担属地责任,但地方政府处于监管无权、执法无据、处罚无凭的尴尬状态。”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认为,当前各类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带来了诸多监督管理问题和风险处置的挑战。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管理和整治的主体责任都在地方。在业内看来,传统监管体制对新兴金融业态存在监管空白,暴露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失和缺位,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是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郝刚近日表示,目前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数量较大,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但从监管依据上看,除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亟须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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