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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新规施行在即 专家建议建立配套机制(2)

2020-12-07 13:10来源: 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很多人尤其年轻人对婚姻矛盾的处理不冷静,缺乏处理婚姻矛盾的能力。”张逢春指出,在冷静期内增设社会组织介入干预,对离婚当事人婚姻矛盾进行相应的科学辅导,或将更有利于其化解矛盾,减少离婚情况。
  “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考虑建立离婚冷静期配套机制。”杨晓林认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更加尊重婚姻,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律师应及时介入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适时对其开展心理评估与辅导,妥善化解矛盾,达到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之目的。
  遭受家暴、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近来,家暴案件频出,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会让家暴受害者离婚受阻。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中有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杨晓林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用法律手段减少轻率离婚,同时保障离婚自由。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定要及时发声,主张个人权利,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结合以往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来看,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往往是施暴一方不同意离婚,很少有双方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形,“家暴受害方起诉离婚,诉讼焦点问题是家暴认定问题,如果家暴得以认定,则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其离婚”。
  杨晓林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遇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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