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规定 规范领导干部亲属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情形、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禁止行为、退出机制、日常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3年内,“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管理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一段时期以来,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今年1月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过去20年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透视会诊。 “《规定》的起草结合了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的特点和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核查、巡视巡察和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将‘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刘占波介绍。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了6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注册涉矿企业、拥有非上市涉矿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民营涉矿企业或者外商投资涉矿企业任职或者兼职取酬等,并与一般从业行为进行了合理区分。 此外,在退出要求上,《规定》明确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不得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股份。 为确保组织可操作、干部可对照、群众可监督,《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作为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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