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如何认定共犯关系(2)
三是幕前实施者受到强制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涉及到支配与身份的竞合,但这种竞合实际上是重叠的代名词,既不是法规竞合也不是想象竞合,而是具体处罚差异的竞合。笔者认为,只要定性为刑法上的强制,便排除了教唆,也便有了支配,因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8条胁从犯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幕前实施者因不具有特定身份不能构成直接正犯而只能成立帮助犯,因而此时幕前实施者只能以帮助犯处理,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述两种情况便出现了因支配犯对应的刑罚和因身份犯对应的刑罚的竞合,此时应按照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更轻的标准进行处理。 (作者为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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