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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天价咨询费背后的“奥妙”值得深究

2020-11-27 14:1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20年秋季开学前,深圳的一名家长谭女士向一家幼儿园咨询入学问题,并交纳了共计2.8万元咨询费。然而,谭女士后来得知该校延迟开学并取消了校车服务,在学校老师向其表示可以退款后,她为儿子重新择校,这时对方却又拒绝退还咨询费。幼儿园方面称,谭女士已签署承诺不退款的咨询函,按照规定无法退款(据11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这起咨询合同纠纷,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有点“怪怪的”:首先,向幼儿园咨询入学事项,过去询问一下或要一份招生简章即可,谭女士竟然为此支付了2.8万元,这明显有违常理;其次,既是咨询合同,家长交了钱,校方提供了咨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家长怎么又提起了退款的事儿?而校方为防谭女士要求退款,事先就让她签署了“承诺不退款的咨询函”——可见在双方心里,这2.8万元都不是一笔“咨询费”那么简单。
  由于没有看到“咨询函”全文,很难准确判断这份合同背后的“醉翁之意”。但从双方的争执情况来看,这笔钱倒更像是一笔“定金”。至于定的是什么,似乎又大有玄机。
  当前,我国的幼儿园分为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其他民办园三类。根据《2020年深圳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但收费项目都限于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项,严禁各类幼儿园收取“报名费”“管理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为治理乱收费现象,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结合上述制度,我们再来看上面的“咨询合同”:它的标的额明显超出通常咨询费的水平,如此“显失公平”,显然有悖常理。也许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一下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这其实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合同,它所掩盖的,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乱收费。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倒是挺“高明”的一招:既然是普通的“咨询协议”,这笔钱当然不必列入教育收费公示范围;由于家长和园方事先“心照不宣”,在双方没起争执的情况下,还真的很难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这是否属于监管与规避监管的一种“新版博弈”,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无疑为监管工作提供了线索。
  11月25日,谭女士报警寻求帮助,这件事才进入公众视野。根据《通知》规定,深圳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期待上述部门以这次偶然“冒出”的纠纷为契机,围绕这份颇为蹊跷的“咨询合同”主动介入开展监督,揭开天价咨询费背后的“奥妙”,通过积极有效的执法工作,切实廓清变相收费可能存身的“灰色地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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