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遏制人脸识别滥用 需要法治"刹车"
日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赔偿当事人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由于涉人脸识别诉讼在国内并无先例,因此该案也被寄予了远超个案的期待。 从一审判决结果看,司法机关对园方违约的“盖章”确认,无疑是对“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原则的重申。眼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日新月异,人脸识别的应用面越来越广,已经从原来主要用于移动支付和机密领域,延展到多个场景。只不过,当人脸识别被广泛应用于工作、生活各种场景,当人们沉浸在电子支付、刷脸开门的便利快捷中,当数据成为信息时代的“硬通货”,身份信息泄露导致的“被贷款”“被诈骗”、“刷脸”遭遇“换脸”后名誉权隐私权被侵犯等现实问题,也愈发提醒着技术进步的伴生风险。毕竟,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被视为个体信息安全最后的防线,一旦失守,大家将被置于没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危险境地。 技术本无原罪,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受到合理规制。从国外的实践看,法律是规范包括“人脸识别”在内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兴技术合理使用的利器。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的《生物信息隐私法案》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都对人脸识别数据的使用有相当严苛的规定。在我国,《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均对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民法典》更将面部信息这一最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畴,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保障,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更对“刷脸”明确建章立制。可以说,随着规则短板的全方位“补齐”,一个更加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呼之欲出,“人脸数据不能想采集就采集”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基础共识。 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风险与乱用隐患,必须高度重视起来。科技创新往往跑在法律规制之前,但在依法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及时倾听社会呼声,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切实强化立法程序,都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及时性。在科技创新走向正轨的路途中,法治永远是最坚强的“安全刹车”。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补缺、监管与司法实践层面也要“不打折扣地落实”。正如在本案中,法院对涉事园方“超出必要性”的人脸数据采集说“不”,把住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的关隘,对社会具有风向标意义。(作者:周杰 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新闻组副组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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