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性驾驶宜纳入刑法规制(2)
第二,攻击性驾驶能够与危险驾驶罪较好地融合。攻击性驾驶本就与驾驶有关,由危险驾驶罪进行规制名正言顺。攻击性驾驶与醉酒驾驶相似,二者都是故意实施的行为,也都有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的潜在风险。虽然攻击性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但在不以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并不显著。更重要的是,对无实害结果的攻击性驾驶处以拘役的刑罚,罪责刑相当,也比较能为普通公众所接受。 不过,攻击性驾驶应当作为一项新的罪状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载超速并列,而不能只认定为“追逐竞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追逐竞驶”主要指与其他车辆竞速,也即“飙车”,其虽然也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行为人不会实施故意攻击性驾驶行为,与攻击性驾驶有本质的区别。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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