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京东、阿里 谁该拥有“双十一”(2)
在法庭上,京东公司表示,阿里巴巴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巴巴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阿里 为创“双十一”已投入巨金 紧接着,阿里巴巴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京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阿里巴巴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巴巴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巴巴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对于“双十一”商标,阿里巴巴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巴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巴巴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法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记者 朱健勇 实习生 田一鸣)(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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