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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2)

2020-11-10 15:25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追逃追赃牵涉面广,涉及国际合作的多个领域、不同环节,离不开被请求国的引渡、遣返、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任何出于偏见或误解带来的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暂停都是非常不利于打击贪腐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各类犯罪的,因为全球化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既助力追逃追赃,也使得各种跨国犯罪如虎添翼,通过网络实施各类犯罪更加隐蔽、快捷,没有一个人是孤岛,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孤岛、可以独善其身,最终危害的是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发展,侵犯的是包括被请求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经济、社会秩序以及民众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认识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难以独善其身,只有通过有效合作,才能及时将逃往境外的贪腐、经济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境外追逃追赃是我国坚定反腐、打造廉政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它不是一项运动战,而是持久战,需要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常态化、法治化。
  一是在国际层面,加强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是未来的必由之路。只有强化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进一步依法追逃追赃,才能有效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当摒弃前嫌、抛弃偏见、增强沟通与交流、加深理解与互信,携手共同促进现代文明和进步。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一向强调依法追逃追赃,未来仍然需要强化遵守公约条约意识,依法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各项工作,同时尽可能了解、熟悉、尊重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因为境外追逃追赃既要熟悉国际规则进行国际合作,又要熟悉被请求国的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难民法、引渡法等。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请求国,我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本国法律、是否尊重对方国家法律,包括申请文书如何送达,以何种形式通报,追捕证据的方式条件以及抓捕的后续工作等。既要提高境外追逃追赃的成功率,提高办案效率,也要知己知彼、互尊互信,这样才能与被请求国建立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严格依法追逃追赃的基础上,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权。
  二是在国内层面,境外追逃追赃毕竟是事后的倒查,是不得已的事后法、事后罚,困难重重。在全面反腐倡廉的初期,各部门调集精兵强将,集中力量办大事很有必要,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要靠制度,特别是反腐败预防性的制度起作用。
  为此,有必要更好地整合国内资源,协调各部门行动,包括但是不限于:
  1.落实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
  2.制定《反腐败法》,明确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职责,包括在境外追逃追赃中的职能分工。该法应该类似于“两公约”,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反腐败机构、举报、调查、侦查权限、证据制度、起诉、审判、预防等内容;
  3.修改《引渡法》,强化《引渡法》的司法性,尽量保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致性。需要明确“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形,并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本国国民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制度有所突破,以适应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需要;
  4.发挥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修改完善刑法中的洗钱罪、提高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
  5.加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落实,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此外,对内尚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公开、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有效控制与减少死刑适用,对外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话语权,集中精力做好履约审议各项工作,充分反映反腐倡廉做法和成效,积极展示责任大国形象,未来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反腐,在跨境追逃追赃的同时,也积极协助其他国家解决此类问题,互惠共赢,以实际行动取得国际反腐领域的更多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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