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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法破解企业“退出难”

2020-11-09 14:26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深圳修法破解企业“退出难”

  新华社深圳11月8日电(记者李晓玲)深圳日前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的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修订前的规定于2013年实施。由于注销困难,深圳市商事主体中的“失联户”和“僵尸户”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还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为及时清理这两类商事主体,本次修法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商事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或者未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解读说,商事主体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并不因此灭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注销决定,恢复登记进行清算。 
  注销程序复杂也是导致许多商事主体逐渐演变为“失联户”和“僵尸户”的重要原因。本次修法扩大了简易注销制度适用范围,规定商事主体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或者没有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时仍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规定还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新增规定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歇业,仍保留其主体资格。(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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