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调查:轻缓刑判罚多、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认定(2)
问题 735件案件中,情节轻微不起诉11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2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6件。其中,2017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1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1件;2018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4件,证据不足不起诉4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5件;2019年24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42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分析这些被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有两类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侦查机关在抽取血样、血样提取程序、及时申请血样鉴定等方面存在瑕疵。如赵某危险驾驶案,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3毫克/100毫升。但审查中发现,对其抽取血样时使用的消毒液含有酒精。该院认为,因送检材料(血液)受到污染,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又如唐某危险驾驶案,侦查机关抽取血样时间与送检时间相差一个月,检察机关内部对所送检的血样是否能作为证据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证据真实性可以保证,送检时间超过3日属于程序瑕疵,且经再次检测血样中未有反映血样变质的正丙醇产生,故乙醇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血样送检时间远超过公安部规定的3日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后该院据此作出的乙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定论。 二是对于具体案件中关于“道路”的认定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如刘某危险驾驶案中,刘某酒后在居民楼间的空坝上倒车,与被害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居民楼间的空坝是否认定为“道路”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道路,因为刘某醉酒后驾车经过的地方本身不是设计用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地方,且不具有车辆通行的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地方虽系居民楼间的空坝,没有规划停车、通行功能,但客观上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场,且该场所没有限制车辆进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通行,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应认定为道路。 对策 一是建议侦查机关出台具体规范危险驾驶案件侦查工作的制度、文件,特别是对血样提取、送检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并将危险驾驶案办理质量纳入考核范围。 二是建议检法机关统一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司法尺度。“两高一部”将该类犯罪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分为入罪和从重处罚两个等次,建议有关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化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中的量刑幅度标准,规范检法两家的司法尺度。 三是持续加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综合整治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传统习俗影响,分析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集中在晚间的城区路段,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应在相应的时间段和路段加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督查力度。除了依法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力度。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建议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可以延长驾驶人员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甚至限制其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可以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组织违法人员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同时也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犯罪的查处毕竟会耗费相当程度的司法资源,通过预防犯罪,切实让人们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和习惯,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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