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军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保障和监督支持,2016年9月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在人类社会与刑事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刑罚的手段都是循着野蛮、严酷、严厉向渐趋轻缓的路径演进。几千年来,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文明,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治理也从以往希望“以罚止罪”转变为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刑事犯罪的追诉,亦由法官纠问式为主逐步演进为控辩式为主,侦诉审分工负责,在配合中制约、制约中配合。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权力,作为国家权力、强势权力,总体都在更规范的发展中受到约束。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人类社会进步、世界历史发展的源动力——发挥着伟大的能动作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作为其始终如一的政治目标、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在包括刑法、刑诉法在内的国家宪法法律一次次修改、完善中,体现得更加充分,展示得更为清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演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步一步不断地得到满足,永不休止!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跟进、适应,各类犯罪总体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下,让跨进新时代的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了更为实在的获得:认罪认罚让犯罪行为导致的矛盾、冲突得以化解;罪犯自愿向法律、向社会妥协,改恶向善;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被用到社会矛盾更为复杂、更加突出的方面。追诉犯罪的过程也变得更为简便:先前获得的刑事证据,辅以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后查获的证据,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司法合意,使庭审变得更为简单、迅捷,公正、公信也被以更加清晰,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现出来。这个过程中,直接受益的还有被害人,其受到的侵害经济上得到补偿,身心上得到慰藉;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从中都有了完全不同的执法司法办案感受。尤其是律师的作用得以凸显:原来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在是律师不同意,不在签署具结协议时见证、签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很难落实,律师的作用、价值、自信实际得到更充分体现,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体现在一个个具体法律制度的运行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制度实施两年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后上诉率仅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以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使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许多地方公检法机关构建了全流程速裁简化办案模式,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权保障更加到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不捕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18.3个百分点。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体现时代需求、彰显人民意愿的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