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人脸识别应用边界何在(3)

2020-11-06 12:59来源: 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如果不是法定强制人脸识别的场景,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机制,赋予公众选择权。”郑宁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至少有三种属性,对个人来讲,它是个人在社会当中一种自我表征身份;对社会公众来讲,个人信息也是社会公众识别个人的符号形式;对国家来讲,个人信息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人脸识别主要需要防止它滥用,而不是通过规定哪些信息可以用、哪些信息不可用。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要作出科学的界定,明确有哪些类型,然后通过法律来对滥用进行规制。”在刘德良看来,人们现在都在强调保护、防止泄露,而没有做到有效防止滥用,结果导致我们越强调保护,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越多。(记者 赵丽 实习生 邢懿铭)(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