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窃照器材被判刑
正义网三明10月28日电(通讯员郑世贤 胡晓青 姜晶晶)为了牟利,明知自己没有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仍私自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存在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隐患。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徐某、孙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徐某在深圳市经营一家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张某负责产品电路板走线。2018年初,徐某收到孙某的订单,开始为其生产充电宝和车钥匙外形的摄像头隐蔽、便携的摄像器材,这两款产品的电路板走线由张某负责。此外,徐某还让张某设计电路板,生产了圆珠笔外形的摄像器材。徐某非法获利4.5万元。 孙某在深圳市某区成立了四家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多家网络平台开设了网店。2017年底,孙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仍从他人购进数码时钟外形的摄像器材,从徐某处购进车钥匙、充电宝外形的摄像器材,在其网店上销售。孙某共销售各类窃照器材3319个,非法获利7.3万元。 2019年10月24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时在其公司查扣各类窃照器材400余个。2019年11月27日,徐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时在徐某公司扣押各类窃照器材100余个。案发后,徐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5万元,孙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3万元。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张某受徐某雇佣,擅自帮助其生产窃照器材,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孙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徐某、孙某存在尚未售出的窃照专用器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徐某、张某、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孙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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