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疫情期“病患传播类”刑事案件罪名适用 02-27
- 春节出境游 让旅行回归本意 02-09
- “限塑令”10年:效果喜忧参半 塑料袋仍是“主角” 06-02
- 1200多家网贷机构退出或停业 网贷市场净化进行时 11-22
- 盐城响水爆炸事故仍有187人在院治疗 其中2人危重 04-03
-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08-10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款物最新数据 02-02
- 河北省委督查室2名干部与执勤人员发生纠纷 被调离省委机关 08-05
- 这些裸辞理由“扎心”了 工会可以帮到你 09-11
- 持续加大保护力度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01-2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