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协同治理,提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2)

2020-10-27 14:5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三是“公益诉讼万能论”。当前,公益诉讼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但公益诉讼有领域和范围的界限,并不介入社会生活的全部。公益诉讼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重点开展的领域仍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并非唯一渠道。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可以是涉互联网(特别是App、SDK等)、侵害众多或不特定对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单纯侵害特定明确个体的行为特别是侵犯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仍提倡通过民事私益诉讼维权。 
  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实体法支持,但尚需其他配套法律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等予以共同保障,建议全面协同、加快加大保护。 
  一要加快完善立法,筑好制度墙。要加快制度供给,抓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系统性法律,明确行政监管、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管辖等内容。要平衡信息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正当需求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关系,继续秉承对刑法扩张的审慎态度,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注意优化行政监管手段,并注重发挥民事手段作用,实现民法、行政法、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比如,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让开发者、运营者包括分发平台承担更多民事和行政责任,设计三振出局甚至一票否决机制。要有“到期日设计”,依法赋予公民在网络载体上的被遗忘权。要适应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求,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范围等。在监管执法方面,要由一家部门牵头承担监管执法职能,或组建相对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合并多部门分散职能。在司法方面,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加强探索研究,加大诉讼支持力度。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绷紧防范弦。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日常宣传教育,倡导网站、App等网络服务者进行警示宣传,特别是教育培训、理财投资、就业招聘、网络购物、社交聊天等行业要进行针对性提示,让广大公众不随意授权个人信息,也不随意获取、利用、买卖他人个人信息。例如,对于指纹、虹膜、人脸、声音等关键识别信息,监管行业不随便允许App使用,也建议公民不随意授权。机关事业单位、运营企业等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管控,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掌握的信息数据。 
  三要协调保护手段,织密保护网。个人信息保护是项系统工程,行政监管、司法制裁、行业自律、国际合作都要协调发挥作用。要积极构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违法线索共享机制,立体式发挥各主体作用。主管部门可购买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进行不定期检测,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通报警示,促进整改,严肃惩处。鼓励公民维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一些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示范意义的私益诉讼可探索支持起诉。要提升技术规范水准和保护水平,对通过网络传输的大量敏感个人信息数据分级分层保护,探索实行冻结、自动拦截等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