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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标尺、划出底线!揭秘那些首例金融罪案的办理过程(3)

2020-10-27 14:1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完善“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案 
  数据时代,信息为王。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内幕消息往往与金钱直接挂钩,提前获悉内幕消息,就能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夺得先机,攫取高额利益。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因而成为证券犯罪类案件的高发区。 
  2016年2月中旬,通过证券公司的居间服务,A上市公司启动了对B公司的收购项目。宁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本次收购事项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了此次并购重组的筹划决策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3月22日,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6月2日,A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年7月8日,A公司股票复牌。宁某为非法牟利,同时也为掩人耳目,伙同妻子樊某控制利用舅舅名下的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18日,即涉案股票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A公司股票19.7万股,成交金额130余万元,并于同年7月8日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总计17万元。 
  在案件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杨晶晶看来,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第一次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就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知法犯法,且在证监会调查的时候百般抵赖,主观恶性很大。“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我们当庭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实刑,同时建议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前不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对宁某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作为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该案在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同时,也丰富和完善了“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其敏感,广大普通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末端,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一旦丧失了实效性和公正性,广大投资者必将成为‘韭菜’任人收割。”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内幕交易会极大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侵犯了普通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对证券犯罪案件重拳出击,尤其是对第一时间接触到内幕信息的证券机构人员犯罪从严惩处,预防其短时间内再次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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