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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

2020-10-22 12:3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我国当前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是催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社会基础和内在动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适应了我国犯罪形势的基本发展趋势,同时通过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觉、负责任”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了刑事诉讼活动培育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的功能,提高了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两年试点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确立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案件处理机制,构建了一套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适应了我国犯罪形势的基本发展趋势,同时通过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觉、负责任”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了刑事诉讼活动培育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的功能,提高了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效果。
  在社会治理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积极效果已经初步显现,并在我国轻罪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高了新时代犯罪形势下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当前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是催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社会基础和内在动力。回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不难发现,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刑法一直坚持“重刑主义”思想,与之相应,刑事诉讼法也一直注重惩罚犯罪的功能。然而,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在立法废除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犯罪圈在持续扩大;法定犯持续增加,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受此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2013年以来,重罪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轻微犯罪的比重持续增大。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每年占比均在85%左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持续增加,而且,以醉驾为代表的法定犯犯罪案件占比较大。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基本样态呈现一种全新的发展趋势: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尤其在“醉驾入刑”的新规出台以后,危险驾驶罪等交通肇事类犯罪成为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在犯罪类型上,此类犯罪案件属于基于社会治理目的而特别规定的法定犯犯罪。这些人的行为尽管构成犯罪,但就人身危险性而言,他们却并非传统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他们并不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也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社会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就这些犯罪人而言,其行为因违反法律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毋庸讳言,作为犯罪人,他们却与传统刑法学意义上需要借助刑罚制裁予以改造的犯罪人不同。简言之,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已非当年的犯罪、犯罪人也非传统刑法意义上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人。
  为适应新的犯罪发展态势,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作出实质性调整,确立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推动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2018年1月24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应当“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年7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再次强调,“要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让正义更快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缩短不必要的羁押时间。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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