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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2)

2020-10-14 15:3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是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明确被告人对判罚的预期,促使其更好认罪认罚,避免判后反悔上诉等现象。对于盗窃等常见、多发、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量刑指导规范和成熟的当地司法实践标准,应当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应当加强量刑建议说理,详细阐释量刑建议的依据、确定过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及法官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
  案例二: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某某,男,务工人员。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自己家中往秀屿区月塘镇西园村方向行驶,途经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圆圈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东庄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肖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24.6mg/ 100ml。经鉴定,从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7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13时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15时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当日17时以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次日10时,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了解案情,及时启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肖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后送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通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为危险驾驶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于12日9时许出具鉴定意见:从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7mg/100ml。12日10时,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肖某某立案侦查。12日13时,肖某某被刑事拘留。立案后,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亦如实供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本案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12日15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受理当日,检察官制作简版审查报告,认定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初步拟定量刑建议后,电话通知值班律师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肖某某提供法律帮助。12日16时,检察官讯问肖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12日16时30分,值班律师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值班律师对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检察官告知肖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量刑情节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肖某某对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依法起诉,当庭宣判。12日17时,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写明肖某某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将案件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13日10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内容无异议,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典型意义】一是依托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联接平台”,探索速裁案件“先行机制”。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出台《关于使用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为联接点,挂牌设置派驻检察室、速裁办公室,建立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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