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认罪认罚依法适用|反悔的代价来了(2)
5月28日,临淄区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张开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明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然而,收到判决书后的张开亮动起了歪脑筋,他认为自己通过认罪认罚得了“实惠”后,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赌一把: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张开亮以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开亮先以认罪认罚获取较轻刑罚,再以上诉企图再次减轻刑罚,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原审判决基于张开亮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淄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淄博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眼见上诉不加刑的“美梦”要泡汤,张开亮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9月2日,淄博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回上诉,并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上诉人张开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当事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则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临淄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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