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标准!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2)
四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明确了三个原则性标准,即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主观上有整改意愿,积极实施履职行为,还要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检验能力、监管力量、突发情况等因素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影响。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于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五是建立完善日常联络机制和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文件明确了日常沟通联络、联合专项督查和共同发布案例制度。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在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专项督察工作,真正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各方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收集、共同研究发布典型案例。在人员交流和培训方面,各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开展岗位交流,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问:《意见》中“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与检察建议有什么关系? 答:《意见》规定了“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的相关内容。磋商程序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发送检察建议之前设计的繁简分流程序,该程序的适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整改较易的案件得到迅速解决,不需要再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案件上。 问:《意见》对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作何规定? 答: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必要的调查核实权,但行使的范围、方式及程序不够明确,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调查收集证据缺乏手段、保障不足成为制约公益诉讼办案的突出问题。 针对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食品药品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鉴定难、鉴定贵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主要障碍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我们也将在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中不断探索,进一步完善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特点的调查取证 制度。 问: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有什么进展? 答:2019年5月9日,中央印发《食品安全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相关文件要求,该项工作由最高检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共同完成。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改革任务,我们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与人大、法院、行政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理论研讨、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不断凝聚办案共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认定数额标准不统一、赔偿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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